出国留学生医保怎么办?
我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与我国有关卫生部门正积极筹措在国外留学时的医疗安全保障措施。如:在境外发生的急性疾病治疗费用、专科诊断费和急诊抢救费可以向相关保险公司索赔;长期留学者在境外发生疾病住院治疗的,可以按所在地就近诊治,但须在住院72小时前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中(留学基金委网站www.cuaa.edu.cn),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住院治疗。但在审批前,有关留学人员可在所在地就近就医。
我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自2000年以来,我国出国留学人数近200万人(不含港、澳、台地区),已有近100万人已完成学业,带着丰富的知识知识和宝贵的经验,正陆续返国工作。其中有少数人因为身体不适就医,遭遇“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长期在海外学习的优秀留学人员,更加迫切盼望国家能为他们医疗保障问题上有所担当,解决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全身心地投入学习,实现学成报国的理想。我国有关医学专家指出:我国留学人员大多数在35岁以下,正处于创业阶段,一旦因为突发疾病住院,会给家庭、企业和国家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为控制医疗风险,避免医疗纠纷,最好在国内先买一份医疗意外保险,特别是患有慢性病的留学人员和家属。
在境外的我国留学人员和家属参加当地健康保险,与国内参加联合健康保险组织签订的国际健康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在投保人申请保险理赔时:(1)应获得被保险人(即我国留学人员和家属)的书面授权,授权书应载明:被保险人在特定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无需再行获得其他医生的处方或批准。(2)应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书面同意的形式可为口头形式,以获得被保险人的签名或口头同意的其他形式为生效要件。在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授权后,应在其书面授权载明的医生所签署的医疗单据上(包含处方),填列被保险人的姓名及身分证号码,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核准后,始得发给保险金。在境外留学的中国学生对下列三种情况不负任何法律和道义责任:
一、因就诊的医疗机构的行为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害,包括:(1)药品、诊疗等医疗服务质量有问题;(2)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的药品和服务过程中,因该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被保险人的伤害;(3)医疗仪器设备发生事故;(4)其他因医疗机构责任造成的损害。
二、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即被保险人遭受的任何损害,无论是否与所患疾病有关,皆因下列原因造成:(1)被保险人因犯罪或斗殴受的伤;(2)被保险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或规章规定的行为受的伤;(3)被保险人在酗酒或吸毒后受的伤;(4)被保险人在比赛、训练、表演等项目中受的伤,即使该项目与受保证的培训或监护有直接关系,但被保险人在进行此类比赛、训练、表演等活动时所受的伤,保险公司仍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被保险人自身存在某些疾病或旧伤,在用药或治疗上一经发现,即行终止治疗,保险公司亦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出国前,应将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情况(如曾经住院就医、手术等情况)告知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出国后,应及时将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在境外发生的精神病或麻醉药物过敏等)书面通知保险人;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过错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赔偿责任应以签约时保险单中所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支出或费用,保险人不管任何理由均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