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算不算华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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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涉及到一个概念的理解——什么叫“侨居”、什么叫“海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对“侨居国外”做了定义: “侨居国外”是指我国公民出国定居或者出国出差旅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驻外领事馆申办签证须持用护照,出入境时须向海关缴纳护照的证件税。可见,“出境”和“回国”是相对应的概念,只有出了境,才能归国;没有出境外国人,不可能再回到境内(有例外情况,比如回国的外国难民)。 根据上述法律,只要不是中国海外领土,无论香港还是海外的绿卡,持有者都是“出国”并“离境”了中国大陆,符合华僑身份的界定。 既然能申请到香港或海外绿卡,说明申请人是有能力提出申请并在批准机构许可下取得外国人身份。从国籍来说,他们当然是华侨。 但是,问题又来了!这些拥有香港/海外居留权并经常往来的人士究竟应该属于哪国国民呢?

根据1987年联合国会议《关于各国移民管辖权和移民文件的协定》(简称《蒙特利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凡其本国承认双重国籍的,该国政府和有关国际机关应尊重该公民原属国家的国籍,而不因其居住在另一国家的情况下而使其丧失。”据此,这类华人虽然取得了他国国籍,但因中国不反对而保留其原来的中国国籍,从而也就有资格成为华侨。

但是,《蒙特利公约》同时规定,对于“无国籍”状态应通过国内法来确定。当出现双重国籍的情况时,有关国家的国籍制度如何适用就很重要了。如果有关国家国籍法允许双重国籍,则《蒙特利公约》的规定自然得到落实;反之,这类华人就只能因为国籍冲突而丧失中国国籍,也就无法享有作为华侨的法律地位了。 然而现实比这还要复杂一些,由于历史上各种原因,很多华人原本是没有国籍的,即所谓“无国籍状态”。在这些情况下,《蒙特利公约》当然不适用了。对于这些无国籍状态的解决,各国的做法又有不同。有些国家规定,只要有中国国籍,不管是否具有港澳台特区身份,都可以享受该国的优惠待遇;有些国家则要求,必须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有户籍登记才予认可;还有些国家对无国籍状态下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等等……对于拥有香港/海外居留权的华人而言,在法律适用上实际上存在“直接认可说”——凡是拥有外籍者,均视为华侨——与“间接认可说”之间的分歧。

目前,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华侨身份的认定,而对“华侨”一词的国际法意义的研究却明显不足。事实上,明确“华侨”一词在国际关系中的法定含义,对于妥善处理各类涉外移民问题和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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