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通常居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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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实施的《内地居民赴港定居优化计划》,“通常居于香港”是指申请人本人须持有效港澳通行证和有效签注(不含往返港澳台的多次签注)于过去两年连续七次往来香港或澳门地区; 或者申请人虽在境外,但根据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香港就业或在香港高校就读;

(二)在香港合法居留;

(三)就属上述情况之一并在申请前连续七年每年在香港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或者在申请前的最后三年每年在香港居住的时间不少于九十一天的,并符合《内地居民赴港定居优化计划试点方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来港定居。

而《内地居民赴港定居优化计划试点项目》对“香港就业”的定义是: “在香港从事打工者性质的全职工作,此等工作须为香港本地雇主所聘用,而受聘人本身已在香港有住址;及获得就业的资格是经香港劳工署批准” 而对于“香港就读”的定义是: “在香港大学、学院或专业学校读书并取得入学资格,而获得的学位必须是大学学位”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以上规定如果申请人是在港就读的话那么其就读的学校和专业必须是被认可的,否则可能会影响获批率。 目前被认证的港校名单可在教育部官网查到,网址为: https://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_469/2018/12/20181228173546_1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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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居港是指申请人在提出居留申请之日前的3年中,其实际在香港居住的时限达到了每年连续或累计不少于365日。对于“实际居住”这个概念,没有一个明确的量化指标,因此在判断申请人是否“实际居住”时,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在香港有固定居所;是否在香港有稳定的工作或经济来源;其家庭生活中心是否在香港等因素。此外,香港司法机构的判案对这一问题也有着不少的阐释和判例。

一般来说,申请人在上述3年中每年在香港居住的时间只要超过365日,就能符合“通常香港居留”的规定,而申请人不在香港期间的去向如何,只要不是逗留在内地,是可以到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去旅游、学习的,不受限制。这一点很多申请人都不太清楚。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前往中国大陆,即使是去上海或者其他任何其他省、市、自治区,根据香港的《居留条例》规定,都被视为以移民为目的而“合法进入内地”,申请人再返回香港时便需要得到香港入境处的特别批准,如申请不被批准,不但可能使申请人前功尽弃,甚至可能会由于违反了香港的《入境条例》而被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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