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证书是三个月有效期吗?
是的,国内一般认可6个月以内的国外文书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15条规定: “当事人以公证文书或者登记文书为依据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并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证机构及负责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书,并注明出具时间以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或申请仲裁”。
根据该条款规定,我国对于经公证的外国文书原则上采信其最初出具的时间,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但经公证的外国法律文件是否一定就可以直接在国内产生证据效力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公证并不具有创设法律行为的效力。未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但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证据能力的问题,则另当别论。所以,虽然我国目前对涉外民事关系采取了不干预主义,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仍然通过域外证据的法定形式加以限制。并非所有经公证的文书都能在国内直接产生证据效力。
其次,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赋予经公证的外国文书直接证据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明类文书只是“推定”其内容真实。
当事人在起诉时提交经公证的外国文书,法院在审核其证据能力的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如果经审查发现对方提交的经公证的外国文书存在伪造的可能,可以责令申请人补充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
总之,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外的证明文书,一方面应该尊重国际通行做法,给予其一定的信赖余地;另一方面也应当加强监管措施,防止其被滥用。这也是构建完备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