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许状城市?
特许状城市指的是享有自由公民权和按照宪章进行自治管理的居民所共同拥有的城市。英国是第一个拥有广泛意义上的特许状的城市。在法国,许多城市都曾在某一时期享有特许状。在德语国家,尤其是德语地区的中世纪城市大多都有领地权和自治权。而在意大利和西班牙则是由封建领主对城市控有权。
从12至13世纪开始,西欧的城市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在经济力量的基础上,市民阶级形成了统一的城市民族。他们渴望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当时,封建主为了增加收入,也乐于向市民授权。于是,特许状便成为那个时代特有的东西。
最早的特许状出现在11世纪后期的英国。它是封建主把土地权和当地居民的身份认可书一并转让给一个骑士团。这个骑士团便是该城市的最高权力机构。中世纪末,这种转让越来越多地转让给城市行政官或一个高级宗教人士。这时,特许状往往也包括免除作为封建附庸的一些责任、特权和豁免权。但是,这样的特许状并不具备近代城市以人民意愿为核心的自治特征。
真正意义上的近代城市自治是从法国开始的。在中世纪,城市居民与封建领主之间的关系是依附性的。城市的经济、社会生活受制于封建领主。13世纪初,法国的贵族承认城市拥有自己的法律。1318年法国南方城市卡萨莱在对抗诸侯的斗争中率先获得城市独立和自治的权利。此后,法国全国各地城市纷纷效仿。到16世纪,法国城市拥有议会、行政长官、地方武装、监狱和诉讼法院等城市自治机关。
英国城市获得自治的时间比法国晚得多。1400年,伦敦等北方城市才获得自治管理的权力。南方城市更早一些,13世纪末便取得自治。从14世纪下半叶开始,贵族领主们更倾向于与自治城市结盟,以维持自己的统治。
与此同时,德国和意大利的城市取得自治的机会更少。12—13世纪教会统治时期,德、意城市之间不断发生纠纷,使得城市之间无法结盟,更不用说获得自治。这两个地区城市地位的提高主要是在领主的控制之下。18世纪时,德、意一些城市才被允许分享一些特权和优惠。
当然,关于城市地位的观点除了现代的民主观念之外,还有许多历史继承的成分。在法国、英国等西方一些国家现存的众多中世纪旧城民居中,贵族风格的房屋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作为昔日贵族、僧侣居住地的它们,尽管早已易主,但仍保存着昔日的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