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是法律吗?
1907年,国会通过《排华法案》 (Chinese Exclusion Act)。 该法禁止中国移民和华裔公民进入美国,并暂停核发华人及其后代美国国籍。 1943年,通过《日裔美国人安置法》(Japanese American Internment Camps)对日裔美国人有计划地进行安置,把大约12万日本侨民(相当于当时的美国人口总数0.5%)强行带离家园投入集中营,其中1/3为儿童。
1980年通过的《移民改革和移民福利法案》将“公共负担”定义为依靠政府救济或社会保险过活的外国人,并将之作为限制移民的条件之一;该法还规定,申请移民的人如果过去曾享受“公共负担”的救济,必须证明他在美期间不会成为“公共负担”,才能获准入境。那些曾经依赖政府援助或者社保体系的人,即使他们来到美国,也面临着被遣返回国的危险。
2009年,美国政府以金融危机为由向国会申请紧急预算,同时提出终止生育签证(VISA for babies of illegal immigrants ),当时在美国的非法居住者约有1000万人,他们的子女约500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