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法律和中国的区别?
1,罪刑法定——没有构成要件,就没有犯罪;没有主观故意,就不能定罪,不能随意加重处罚。当然,在侦查阶段这些可以由侦查人员掌握,作为量刑的依据。但审判时,这些都要被提取出来,作为定罪的依据。
2,疑罪从无原则。不能仅仅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放纵犯罪;也不能因为案件复杂、难办而变相加重处罚。所谓的“证据确实充分”并非达到绝对确信的程度,而是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3,法定刑以下量刑制度。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以内,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确定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刑罚。比如,强奸罪有判死刑的(强奸妇女多人)也有判死缓的(奸淫幼女)还有判10年6个月的(强奸妇女一 人)等等,不是法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要受到一定的约束。
4,主被动指控原则。除了自诉案件以外,绝大多数案件的被告人是被动的,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进行控诉。法院要在控辩双方举证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法律认定的方法查明案件事实并加以认定。
5,当庭宣判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人身自由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外,其余的案件原则上都要当庭宣判,并且要及时公布判决结果。这就在程序上限制了法官的擅权,促使法官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