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法律和中国的区别?

黎颖贤黎颖贤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1,罪刑法定——没有构成要件,就没有犯罪;没有主观故意,就不能定罪,不能随意加重处罚。当然,在侦查阶段这些可以由侦查人员掌握,作为量刑的依据。但审判时,这些都要被提取出来,作为定罪的依据。

2,疑罪从无原则。不能仅仅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放纵犯罪;也不能因为案件复杂、难办而变相加重处罚。所谓的“证据确实充分”并非达到绝对确信的程度,而是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3,法定刑以下量刑制度。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以内,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确定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刑罚。比如,强奸罪有判死刑的(强奸妇女多人)也有判死缓的(奸淫幼女)还有判10年6个月的(强奸妇女一 人)等等,不是法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要受到一定的约束。

4,主被动指控原则。除了自诉案件以外,绝大多数案件的被告人是被动的,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进行控诉。法院要在控辩双方举证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法律认定的方法查明案件事实并加以认定。

5,当庭宣判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人身自由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外,其余的案件原则上都要当庭宣判,并且要及时公布判决结果。这就在程序上限制了法官的擅权,促使法官公正裁判。

牛思鲁牛思鲁优质答主

澳大利亚的法律与中国法律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两大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基本特征是:成文法集成为系统完备的法律典,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法的渊源。法律的体系、效力、解释等重视法典、法规或法律条文本身的逻辑系统;法官只适用法律而不创造法律,而且只受本*国法律的约束。法律思维表现为演绎的推理论证方式。

英美法系的基本特征是: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而且在法律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由法官创造判例,制定法与判例法是平行发展的。法律思维表现为以推理为特征的对抗式辩论,法官则起“消极的、被动的”的裁判作用。两大法系的许多基本法律制度、基本原则和某些立法技术、司法程序存在着共同之处,这种同一性的日趋明显和法系内部的差异、法系外部的交叉渗透都使法系的划分法日益失去作用,法系的区别将日益缩小,最终趋于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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