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可以双重国籍吗?
以前是可以的,现在不行了。 1867年加拿大联邦成立时,规定公民享有同时拥有两个国籍的权利(《英国国籍法》规定,凡是在英帝国领土内的人都拥有英帝公民身份);1925年通过的《公民法》进一步确认了这一权利。 但是,这些法律都没有禁止双重国籍者在申请入籍加拿大时同时保留其原籍国籍。从1867年到1947年间,绝大多数移民加拿大的人都是同时保留他们原有的国籍。
二战后,由于加拿大移民局对移民政策的修订以及国际形势的变化(如香港和台湾问题),导致许多华人移民选择了加国作为目的国并申请加入加国国籍。为了限制只有华人才会有的“归化”倾向,1977年加拿大政府在修订《公民法》时增加了新的条款,即现行《公民法》中的第3(2)款,明确规定: “任何符合本法规定并已入境的外国人都可成为加拿大公民,但下列条件须由移民局根据个案审查: 一、申请人是自愿放弃原有国籍还是由于无法取消双重国籍而成为加拿大公民一事并不重要; 二、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不能承认双重国籍; 三、申请人必须完全放弃其原先的国家及国民地位。 ”
另外,《公民法》第3(3)款还授权移民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是自愿并且完全放弃原有国籍。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据,则移民局有权认定申请人的国籍为加拿大。 1977年的这一修法使加拿大的国籍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指向一个目标——单一国籍。然而,这一法律条文的适用却存在明显的漏洞,即在个案中能否适用还要取决于移民官员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