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具有什么特点?
1、签证单是施工过程中双方确认的,而不是竣工后补充的; 2、一般以文字表述为主,图片资料作为辅助依据; 3、如果现场已经做了变更,但在变更文件或资料中没有体现出来的,应当要补签签证单; 4、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修改通知书、会议纪要的变更内容没有落实到的也应当要有签证单,而且这些变更文件必须经过监理、建设单位认可。例如某工程基础混凝土结构设计要求C30,但图纸会审及设计修改没有说明,实际按C25浇注并通过了监理验收,在竣工验收前提出,则不应给予补办结算签证手续; 5、对于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中应当有现场施工员和监理人员签字确认,如果没有签字应重新补签或有其他有效印证资料(如照片);
6、如果是涉及价格调整的签证,还要有当时当地的价格信息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调整的方法;
7、签证的内容必须与施工内容有关,对与合同条款相背离的有关费用(包括工期顺延等)的约定都要有签证单来证明,而且必须是施工单位先提出意见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才能实施。因此所有的签证单都须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署才能生效;
8、所有签证单都应尽量做好一式四份以便存档,且应注意保存好附在签证单后的原始资料(照片、联系函、回复函、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等); 如果以后发生纠纷也能很好地应付。